因为第三者是个被人痛恨的角色,渐渐形成一个专用的鄙视性的称呼“小三”。作为一名专职的婚姻家事律师,经常有人咨询能不能向小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于因有婚外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要注意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规定可见:一是该条规定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二是须离婚时提出,三是有小三赔偿的情形一般是指与他人同居,就是说仅仅是开房或者偶尔通奸的行为并不是与法律意义上他人同居的情形,这一点容易混淆,但是这种情况如果情节、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等情节,则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特征,也是可以有权要求赔偿。那究竟能不能向小三提出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司法解释给出明确答案,那就是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赔偿,不能直接向小三提出赔偿,当然如果有赠与小三的财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沈阳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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